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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劳动仲裁律师:狮岭某拉链商行未签订劳动合同,判赔二倍工资17423元

时间:2026-03-11 11:29:05 点击:164

引言: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狮岭某拉链商行因未与劳动者G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423.33元。

     2023年6月25日,G某入职花都区狮岭镇某皮革皮具城内的扬名拉链相关门店,负责送货工作,月工资固定为5500元,由商行经营者Z某民通过银行转账每月规律支付。工作期间,G某受案外人朱帅平管理,每日考勤打卡。2023年10月29日,G某因送货受伤后未再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4日,G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3年6月25日至12月4日期间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扬名拉链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G某请求后,某商行不服,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商行与G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原告某商行抗辩:

主张G某并非其员工,而是由浙江某公司员工朱帅平雇佣;

某商行于2023年6月25日才成立,G某此前已入职,不存在雇佣关系;

G某工作地点在狮岭镇龙头市场某无照门店,非某商行注册地址。

✅ 被告G某抗辩:

每日接受管理、固定考勤,工资由Z某民发放,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朱帅平为关联门店管理人员,Z某民系两门店实际控制人。

✅ 花都区法院认定:

1️⃣ 某商行、“扬M拉链龙头市场”及浙江某公司名称相近、地址相邻,属关联企业;

2️⃣ Z某民同时为某商行经营者及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按月支付G某5500元工资,与劳动关系特征相符;

3️⃣ 招聘信息显示两门店均由Z某民负责,反驳了原告独立经营的主张。

 判决结果:确认双方在2023年6月25日至1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商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23.33元(裁决金额未超标准),驳回原告诉请。


法律分析

核心法条:

1️⃣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法院指出,G某接受管理、固定领取工资,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商行未举证反驳关联性,故承担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

     作为一名专业的花都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律师结合本案认为,有以下几点非常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借鉴:

 对劳动者建议:

1️⃣ 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工资转账、考勤记录等证据;

2️⃣ 若单位拒签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主张权利,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对用人单位建议:

1️⃣ 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二倍工资风险;

2️⃣ 关联企业间人员混同需明确劳动关系主体,防止责任连带。

✅ 花都区企业尤其应注意规范用工,狮岭镇皮具产业密集,更易引发纠纷。遇争议可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降低维权成本。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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