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离婚债务

首页 >> 经典案例 >> 劳动离婚债务

天河区劳动仲裁律师:一设计师病假后遭解雇,获赔偿金+工资差额合计超4.5万元

时间:2026-03-11 15:47:48 点击:258


引言


      近日,一名设计师在经历单方降薪、长期病假后,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1,122.76元及工资差额等相关费用13,974.11元。

案情回顾


      梁某甲于2021年7月20日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担任方案设计师,双方约定转正后月工资为16,000元。2022年1月起,公司在未与梁某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下调其工资标准。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梁某甲因病情休病假。

    2023年4月13日,公司向梁某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焦点一:工资差额与病假工资

  • 公司主张:

    已通过员工大会等形式实施降薪,并足额支付了工资,扣除的社保、个税、餐费等费用合法。
  • 梁某甲主张:

    降薪未经其同意,工资标准应恢复为16,000元/月。
  • 法院认定:

    • 关于月工资标准:

      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已就降薪达成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梁某甲的月工资标准应认定为16,000元。
    • 关于病假工资:

      公司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 关于代扣费用:

      代扣社保、个税合法;根据在案证据,扣除餐费亦未超出常理。
  • 判决结果: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被告梁某甲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3日的工资差额及未发工资合计13,974.11元(具体包括: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差额5,876.73元、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病假工资差额126.34元、2023年2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差额2,000元、2023年4月1日至4月13日工资5,971.04元)。

2️⃣ 焦点二: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

  • 公司主张:

    双方系协商解除,公司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 梁某甲主张:

    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 法院认定:

    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梁某甲不能胜任工作,也未能证明曾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该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判决结果: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梁某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122.76元。




法律冷知识


本案严格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1️⃣  关于降薪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关于违法解除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关于代扣款项: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依法代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款项。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天河区劳动法律师周孚泉,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对梁某甲做法的肯定:

  • 其保留了关键的《录用确认函》作为约定工资标准的证据,这是法院支持其16,000元月工资标准的关键。
  • 在沟通中明确表达了对补偿方案的不认可,避免了被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的风险。

⚠️ 对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警示与建议:

  • 降薪程序违法

    以“经营困难”为由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保留书面协议等证据,单方通知不被法律认可。
  • 解雇理由证据不足

    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雇,必须有充分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胜任的客观证据、以及进行培训或调岗的证明,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给劳动者的实操建议:

  • 保留薪资证明

    入职时的录用通知书、标注工资数额的劳动合同至关重要。
  • 警惕口头变更

    对薪资、岗位等重要变更,务必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文件。如遭单方降薪,应及时通过邮件、微信等可留存的方式提出异议。
  • 审慎签署文件

    解除劳动关系时,仔细阅读解除协议条款,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切勿轻易签字。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95号莲塘商务大厦9楼(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4 广州羊城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