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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劳动仲裁律师: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获赔总额65338余元

时间:2026-03-11 15:45:06 点击:258


引言


      近期,案件中,某投资有限公司以高级业务主任冯某某存在不诚信行为、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9836.05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502.17元。

案情回顾


      冯某于2022年4月18日入职某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高级业务主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约定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967.21元。2024年7月,公司稽查团队就经销商某乙公司的渠道进货奖励文件问题与冯某进行了访谈。随后,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以冯某“放任、默许经销商提供虚假核销信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超过12万元经济损失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后工作日定为2024年8月20日。此时,冯某2024年度享有的10天年休假(含5天法定年假和5天公司福利假)仅休了1天。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两个方面: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②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公司主张

    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关于诚信、禁止严重失职等多项规定,给其关联公司某甲公司造成了12万元的经济损失,故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 冯某方主张

    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836.05元。
  • 法院认定

    •  解除手段不当:即使存在失职行为,公司也可采取停薪留职、警告处分等措施,直接采用最严厉的解除手段过于严苛。
    •  损失依据不足:公司主张的12万元损失,仅提交了关联公司及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内部统计表显示金额仅为13113元,且未能提供后续核查证据。--> 故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 法院判决

    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59836.05元(计算方式:11967.21元/月 × 2.5个月 × 2倍)。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 公司主张

    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假期优先抵扣法定年假,超额部分不补偿,故仅需支付2天法定年假工资2200.87元。
  • 冯某方主张

    认可仲裁裁决,要求支付10天未休年假工资。
  • 法院认定

    •  应休天数:冯某2024年工作时间至8月20日,经折算当年应休年假为6天。
    •  已休天数:双方确认已休1天,故剩余5天未休。
    •  公司规定与行为矛盾:《员工手册》要求离职前安排清休年假,但公司发出的解雇通知次日即为最后工作日,未给安排休假机会,故应支付报酬。
  • 法院判决

    公司应向冯某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5502.17元(计算方式:11967.21元/月 ÷ 21.75天 × 5天 × 200%)。



法律冷知识


本案严格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年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对未休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额外还需支付200%的工资差额。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劳动法律师周孚泉,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 审慎行使解除权:“严重违纪”解雇是“最后手段”,不是“首选工具”。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员工有不当行为,公司也应优先考虑警告、记过、调整岗位等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方式,直接解雇容易被认定为过度惩罚。
  • ⚠️ 证据链条要完整: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雇,必须提供客观、充分、可直接证明损失存在及具体金额的证据。内部说明、单方统计表证明力较弱,应辅以第三方审计报告、生效法律文书、对方确认的书面文件等。
  • ✅ 制度程序要合法: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本身规定需在离职前安排清休年假,但其解雇行为却未给予假期,导致规定与行为自相矛盾,在庭审中非常被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前后一致。

✅ 给劳动者的启示:

  • 保留证据是关键

    冯某的成功维权,得益于对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书等关键证据的完好保存。这些都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基石。
  • 熟悉自身权利

    清楚了解年休假计算方法(如离职当年的折算)、经济赔偿金计算标准(N+1、2N的区别)等,能帮助你在维权时更有底气。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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