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案件中,某投资有限公司以高级业务主任冯某某存在不诚信行为、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9836.05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502.17元。 案情回顾 冯某于2022年4月18日入职某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高级业务主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约定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967.21元。2024年7月,公司稽查团队就经销商某乙公司的渠道进货奖励文件问题与冯某进行了访谈。随后,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以冯某“放任、默许经销商提供虚假核销信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超过12万元经济损失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后工作日定为2024年8月20日。此时,冯某2024年度享有的10天年休假(含5天法定年假和5天公司福利假)仅休了1天。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两个方面: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②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公司主张 冯某方主张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主张 冯某方主张 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 法律冷知识 本案严格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年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对未休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额外还需支付200%的工资差额。 律师提醒 ✅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给劳动者的启示: 保留证据是关键 熟悉自身权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