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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南沙区工地违法分包给自然人,L某右腿骨折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起诉人社局败诉

时间:2026-03-04 11:29:41 点击:215


 引言:近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涉及南沙区某企业因违法分包工程引发的工伤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某丙有限公司承包了“龙穴厂区2.5万吨滑道南侧小型通道工程”后,将其中的挖机作业等业务分包给自然人谢某甲。第三人L某(男,2000年9月9日出生)由谢某甲聘用,在该项目工地工作。2023年3月7日14时许,L某在操作挖机时被铁块砸伤右腿,诊断为右腓骨骨折、右胫骨骨折等。

     L某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沙区人社局经调查,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L某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向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某申请行政复议,南沙区于2024年6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L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否对L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原告某公司主张:

  • 与谢某甲是承揽或租赁关系,L某由谢某甲雇用,与原告无关。

  • 仲裁裁决已否定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 被告南沙区人社局及南沙区某主张:

  • 原告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谢某甲,属违法分包。

  • 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即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L某受伤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法院判决(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谢某甲,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用工单位(原告)应对谢某甲聘用的职工L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南沙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企业发包工程时,务必审查承包方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施工资质,确保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坚决杜绝将核心业务分包给个人。

--> 实操建议:建立分包商准入名录,定期核验其资质有效性,将资质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在分包合同中设置专门的工伤责任条款,明确约定由分包方为其聘用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险,并约定因工伤亡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 实操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工伤责任兜底条款”,并可要求分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 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即使是由分包方聘用的工人,总包或承包单位也应将其纳入统一的安全管理台账,实施必要的安全教育,并保留考勤、工作安排等记录,以掌握实际用工情况,规避“以包代管”的风险。

--> 实操建议:设立项目现场人员动态名册,要求所有进场人员登记备案。



若遇类似工伤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南沙区工伤赔偿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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