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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工伤律师周孚泉:工地工人跌落,腰椎骨折,雇主与公司连带赔偿工人14.7万元

时间:2026-03-04 11:41:23 点击:168


引言:广州增城区一工人在作业时因提升机突然启动导致高处坠落,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天河区法院判决雇主与公司连带赔偿14.7万余元。


案情回顾

      W某秀于2021年8月经L某国介绍,进入广东某公司承建的广州市增城区某隔离改造项目工地担任泥工,负责搬运材料。同年9月9日下午,W某在一楼使用载货提升机向二楼运砖时,提升机突然上升致其从2米高处坠落,造成L1-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肺挫伤。先后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4天)和增城区朱村街社区服务中心(住院30天)治疗,医疗费15367.34元由甲公司垫付。经鉴定,W某秀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争议焦点
责任主体认定
--> L某国主张自己仅为班组代表,并非雇主;
--> 甲公司称工程已分包给L某国,且事故系W某秀自身操作不当或他人误操作导致。

赔偿金额计算
--> 甲公司对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天数及护理费标准提出异议;

--> 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但未获法院支持。

2️⃣ 法院认定
--> L某国与W某秀存在
雇佣关系(基于报酬支付及管理事实);
--> 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存在
选任过失;
--> 提升机操作不规范且无安全培训,甲公司承担
安全管理失职责任;
--> W某秀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
自担10%责任。

3️⃣ 判决结果
--> L某国赔偿W某秀
147481.04元(扣除已付医疗费);
--> 甲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W某秀负担2800元,L某国负担2296元。

法律依据

✅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个人的,需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天河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建议
--> 作业前务必确认现场安全设备是否规范(如提升机有无专人管理);
--> 保留雇佣证据(微信支付记录、工作照片、证人信息);
--> 受伤后立即就医并保存医疗记录,及时申请伤残鉴定(本案鉴定费2420元获支持)。

✅ 给雇主及公司的警示
--> 发包工程需严格审查承包方
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甲公司因选任过失连带赔偿);
--> 加强现场安全培训与设备管理(提升机无人监管系事故直接原因);
--> 垫付医疗费可抵扣赔偿(甲公司已付15367.34元),但需明确性质。

✅ 争议解决策略
--> 雇主可购买
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
--> 公司发包工程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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