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州增城区一工人在作业时因提升机突然启动导致高处坠落,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天河区法院判决雇主与公司连带赔偿14.7万余元。
案情回顾
W某秀于2021年8月经L某国介绍,进入广东某公司承建的广州市增城区某隔离改造项目工地担任泥工,负责搬运材料。同年9月9日下午,W某在一楼使用载货提升机向二楼运砖时,提升机突然上升致其从2米高处坠落,造成L1-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肺挫伤。先后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4天)和增城区朱村街社区服务中心(住院30天)治疗,医疗费15367.34元由甲公司垫付。经鉴定,W某秀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争议焦点
责任主体认定
--> L某国主张自己仅为班组代表,并非雇主;
--> 甲公司称工程已分包给L某国,且事故系W某秀自身操作不当或他人误操作导致。
赔偿金额计算
--> 甲公司对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天数及护理费标准提出异议;
--> 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但未获法院支持。
2️⃣ 法院认定
--> L某国与W某秀存在雇佣关系(基于报酬支付及管理事实);
--> 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失;
--> 提升机操作不规范且无安全培训,甲公司承担安全管理失职责任;
--> W某秀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自担10%责任。
3️⃣ 判决结果
--> L某国赔偿W某秀147481.04元(扣除已付医疗费);
--> 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W某秀负担2800元,L某国负担2296元。
✅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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