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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工伤律师周孚泉:赵某建房,坠楼致九级伤残,雇主赔偿30余万元

时间:2026-03-04 11:39:54 点击:177


 引言:今天分享的案例发生在黄埔区,涉及一名劳动者在建房过程中坠楼致残,最终法院判决雇主赔偿30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9日,Z某佳受雇于付某清,在广州市黄埔区洋城西街三巷某号修缮Z某根(Z某新父亲)的房屋时,因吊机倾斜,从二楼平台坠楼。事故现场无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措施。Z某佳当日被送医治疗,先后在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1天,费用2187.07元)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25天,费用107244.88元)救治,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脑叶部分切除术后九级、肋骨骨折十级。事故后,付某清支付50000元,Z某新支付5000元,保险公司理赔10000元。法院最终核定总损失为454855.82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抗辩观点:

  • 被告付某清主张原告Z某佳违规操作吊机、未佩戴安全帽,应自担责任;损失计算中质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如仅认可医疗费116688.4元,反对单方鉴定)。
  • 被告Z某新、Z某根辩称房屋修建由Z某新全权处理,Z某根无过错,责任比例不应超15%。
  • 原告Z某佳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598380.58元,但法院以证据为准调整。

法院认定及判决:
黄埔区人民法院认定,付某清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措施,承担主要责任(80%);Z某佳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次要责任(20%)。Z某新选任无资质付某清,存在选任过失,Z某根未反对代理事项,二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付某清责任的30%)。损失核定为:

  • 医疗费121922.65元
  • 护理费11580元
  • 误工费60097元
  • 伤残赔偿金221210元
  • 其他费用(如住宿交通费8001.84元、精神抚慰金11000元)等
    总损失454855.82元,扣除已付款项,付某清需再赔偿305884.66元,Z某新、Z某根在101765.4元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9783元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雇主应赔;按过错分担责任。
2️⃣ 同解释第十条:定作人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知代理事项违法未反对,应连带责任。
4️⃣ 同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误工费、护理费按标准计算。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黄埔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对劳动者的肯定与建议:

  • Z某佳及时就医、保存医疗票据(如12万余元医疗费凭据),是维权基础。但不足在于未主动要求安全装备,若事故前坚持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损害可降低。
  • 正确做法:提供劳务时,每日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受伤后立即取证(如拍照、录视频),并依法委托正规鉴定机构。

✅ 对雇主建议:

  • 付某清重大过错是未审核资质(如吊机操作需特种作业资格)和未提供防护设备。
  • 正确做法:雇佣前核实劳动者资质;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安全责任;为高危作业购买保险。


若遇类似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黄埔区劳动工伤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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