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C某在展位拆除作业时被木板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5001.25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6日,C某受D某司雇佣,在海珠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进行展台拆除作业。施工过程中,D某司负责人Z某妹在拆除大型木板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木板倒下砸中C某,致其T6椎体压缩性骨折。C某住院治疗20天,医疗费共计34958.81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责任主体认定
被告甲某司、乙某司辩称:工程已合法转包,不应承担责任;丙某司主张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D某司、Z某妹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D某司作为直接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责任;Z某妹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甲某司、乙某司选任有资质的D某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 赔偿金额核定
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赔:
医疗费:34958.81元(含Z某妹垫付6583.85元)
误工费:10031.64元(按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73231元计算50天)
护理费:6570元(住院150元/天×19天+出院120元/天×31天)
残疾赔偿金:93251.8元(十级伤残,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854元×17年×10%)
其他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56元等
总赔偿金额:155001.25元,扣除垫付款后实际支付148417.4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
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连带责任规定(《公司法》第63条):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海珠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劳动者维权要点
证据固化: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现场视频、医疗记录等证据。建议劳动者作业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施工现场情况。
及时鉴定:
C某在诉讼中申请伤残鉴定,为索赔奠定基础。建议受伤后尽快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明确用工主体:
临时用工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雇佣方,避免发生纠纷时责任主体不明。
用工风险防范
安全防护义务:
雇主应为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并进行安全培训。
工程转包规范:
发包方应审查承包方资质,保留审查记录,避免选任过错。
保险覆盖审核:
投保责任险时需明确承保范围,确保覆盖临时工作人员。
若遇类似工伤赔偿或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海珠区劳动工伤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