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医疗工伤

首页 >> 经典案例 >> 交通医疗工伤

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公司以“收受贿赂”解雇快递员马某,未获支持,判赔9.5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0:50:26 点击:169


引言: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典型案例,某公司以快递员马某“收受贿赂”为由解雇,却因举证不力,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65元。

案情回顾

      马某于2020年9月23日入职A公司(某集团下属公司),担任配送快递人员,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0月7日,公司以马某在职期间收受案外人郭某18000元贿赂、Y某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马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A公司需向马某支付工资差额400元、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3750.3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65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围绕三项:1️⃣A公司扣除马某400元工资款项是否合理;2️⃣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A公司是否应向马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双方抗辩观点:

  • A公司主张:马某收受贿赂违纪,解除合法;400元扣款系马某未交回固定资产;2023年3月19日前年假工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 马某辩称:未收受贿赂,公司仅凭案外人单方陈述解雇属违法;仲裁认定事实清楚。
    法院认定与判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工资差额400元

    A公司未能对扣除400元工资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需支付。
  • 违法解除赔偿金95164.65元

    A公司所提证据(郭某《谈话记录》等)仅为间接证据,无法证明马某实际受贿,解除行为违法。赔偿金计算基于马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594.95元/月及工作年限3.5年(13594.95元 × 3.5个月 × 200%)。
  • 未休年假工资3750.33元

    A公司未能证明马某已休假,且庭审中对仲裁裁决确定的天数和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A公司需支付马某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工资差额400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50.3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违法解除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年假工资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 举证责任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广州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给劳动者的启示:

  • ✅证据是关键:如马某坚决否认受贿,且公司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面对违纪指控,应要求公司出示完整证据链。
  • ✅仲裁时效:关于年假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但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通常为劳动关系解除或年度结束时)起算,无需因企业主张“过期”而放弃权利。
  • ⚠️离职交接留痕:若公司以未归还资产为由扣款,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资产清单、价值证明及扣款依据,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 ❌举证不足是硬伤:本案中,A公司仅凭案外人单方陈述等间接证据即作出解雇决定,未能提供诸如马某的面谈记录、收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导致败诉。处理违纪员工,务必做到调查充分、证据确凿。
  • ✅制度程序并重:即使《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也应履行必要的程序,如与员工进行面谈核实、听取申辩,并保留相应记录,确保程序合法。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95号莲塘商务大厦9楼(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4 广州羊城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