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典型案例,某公司以快递员马某“收受贿赂”为由解雇,却因举证不力,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65元。
案情回顾 马某于2020年9月23日入职A公司(某集团下属公司),担任配送快递人员,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0月7日,公司以马某在职期间收受案外人郭某18000元贿赂、Y某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马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A公司需向马某支付工资差额400元、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3750.3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65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围绕三项:1️⃣A公司扣除马某400元工资款项是否合理;2️⃣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A公司是否应向马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工资差额400元 违法解除赔偿金95164.65元 未休年假工资3750.33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广州黄埔区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给劳动者的启示:
双方抗辩观点:
法院认定与判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A公司需支付马某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7日工资差额400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50.3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164.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2️⃣ 违法解除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年假工资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 举证责任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