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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工伤律师:工地班组长向某工伤八级,分包方判赔12.8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0:57:13 点击:150

  引言:工地木工班组长向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分包方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向某进入广州中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承包的、位于南沙区东某村的更新改造项目工地,担任木工班组长。2021年9月7日,向某在工作时被吊机绳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及内脏损伤,住院治疗39天。2021年11月1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21年12月20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后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某提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多项诉求,合计诉求金额近4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向某工伤前的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双方主要观点

  • 原告向某主张

    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3162.67元,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要求按此标准计算各项工伤待遇。
  • 被告中某公司辩称

    向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为其所在班组的共同劳务费,并非其个人工资,且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
  • 被告永某公司辩称

    其作为总包方,已将工程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中某公司,且已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故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定与判决
1. 工资标准认定:法院认为,向某作为班组长,其银行流水部分款项发生在受伤后,且未能提供与分包人的具体结算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予采纳。因双方均未能有效举证工资数额,法院参照《202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中“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中等工资水平7408元/月,作为其月工资标准。
2. 责任划分:法院认定,中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永某公司分包合法,不承担责任。
3. 判决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广州中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向某:

  •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224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120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法院支持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八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十五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法院判决中某公司支付15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此条是法院参照行业标准确定工资数额的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对劳动者的提示:
--> 证据收集是关键:务必要保留好明确记录工资标准、数额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备注等核心证据。
✅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 规范工资支付: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薪酬发放制度,确保每位员工的工资数额清晰可查,避免将多人劳务费混合支付。
--> 分包风险管控:用人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务必审核分包商资质,并确保其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有效分散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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