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一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保洁员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玖级伤残。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但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20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7日,L某(1964年7月6日出生)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在番禺区担任保洁员。2023年2月2日,L某在推餐车时扭伤右膝,诊断为半月板损伤和韧带受损。其先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住院12天,医疗费支出31184.65元(含门诊723.27元及住院30461.38元)。事后,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2月2日至6月1日(共120天)。因仲裁不予受理,L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10492.65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L某主张:其工资低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应按 被告某公司辩称:L某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且赔偿金额计算有误,如住院天数应为12天而非13天,伙食费标准过高等。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L某虽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例外情形,公司应参照条例支付待遇。 关键数据认定(所有数据严格依据判决书): ✅ 工资标准:L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4426.6元/月,低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7616.4元/月),故按7616.4元/月计算。 ✅ 赔偿项目与金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6.4元×9个月=68547.6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2个月=15232.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16.4元×8个月=60931.2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7616.4元÷30天×120天=30465.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2天=600元(法院依法将标准调整为50元/天) 护理费:150元/天×12天=180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医疗费:31184.65元 交通费500元因无票据及转院证明,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民初14380号】判决某公司支付L某各项费用合计209151.85元。 法律分析 案核心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关键点: 1️⃣ 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取决于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L某经核查无养老保险记录,故适用例外规则。 2️⃣ 赔偿计算标准严格依据条例:玖级伤残对应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个月医疗补助金及8个月就业补助金。 3️⃣ 工资基数取“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实际工资”中较高者,本案中7616.4元/月高于L某实际工资4426.6元/月,故从高计算。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番禺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对超龄劳动者的建议 ✅ 入职前确认社保状态:发生工伤后,若未领养老保险,应开具相应证据并予以提交; ✅ 受伤后立即取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如本案中住院12天的护理费凭证);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聘用超龄人员需谨慎:即使签订“劳务协议”,若未缴社保或员工未享养老保险,仍可能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积极应诉并核查细节:如本案公司成功将住院伙食费从100元/天抗辩至50元/天,减少部分支出。✅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