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2024)粤7101行初3163号),增城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胜诉,涉案企业因劳务分包下的用工管理疏漏而承担工伤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7日21时30分左右,第三人季某阳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大道建设工程项目工地K某进行面板焊接工作时,因桥仓焊丝盘起火,在进入灭火过程中意外踩空摔落受伤,经诊断为右侧多处肋骨骨折等。季某阳以湖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增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中,某甲公司未能按《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提交举证材料。调取的证据显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23年8月的工资20000元由总包方于同年9月19日代发。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抗辩观点 原告某甲公司:主张项目已劳务分包给宁波某公司,与季某阳无劳动关系;并认为人社局送达程序不合法。 被告增城区人社局:认为现有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确认表、调查笔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成立。 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增城区人社局作出的涉诉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举证通知书向项目工地员工陈某送达并无不当。 2️⃣ 某甲公司虽主张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与季某阳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故劳动关系成立。 3️⃣ 季某阳受伤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工”情形。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本案的核心在于,在劳务分包模式下,用人单位(某甲公司)因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且其自身报备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构成了对其不利的强有力证据,最终导致败诉.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供企业参考: 对用人单位(总包) ✅ 合同与管理并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确保对分包方人员的管理有清晰界限,避免出现与分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发放工资等可能被认定为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行为。 ✅ 积极应对程序: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至关重要。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回应,提交所有能证明真实用工主体的证据(如与分包方的协议、结算凭证、分包方为员工投保的证明等),放弃举证权利将导致极为不利的后果。 --> 广州建筑工地企业主注意:在劳务分包模式中,法律风险防控的前置至关重要。应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流程,定期审查分包协议履行情况,明确各方权责,从源头上规避类似争议。✅本案判决严格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企业需重点关注: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