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为所有雇主和劳务参与者敲响了警钟。当法院判决多名责任人连带赔偿巨款时,若一方先行支付,该如何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案情回顾 本案源于一起先前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外人郭某、阮某甲、阮某乙因受害将P某、巫某、S某等人诉至法院。经(2021)粤0118民初11478号案审理,增城区法院判决确定:S某需赔偿三原告1221536.77元,P某、巫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P某、S某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3日,增城区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P某作为被执行人,已支付1246406.3元,案件执行完毕。P某在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后,向本次诉讼的被告巫某、S某提起了追偿权之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814357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原告P某主张:其已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1221536.77元,该笔款项应由三位连带责任人(自己、巫某、S某)平均分担,故要求两被告连带向其支付814357元。 2️⃣ 被告抗辩: 被告巫某辩称:其仅是帮忙照看建房,此前生效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有误。 被告S某辩称:其无需承担责任,认为前案判决不公。 3️⃣ 增城区法院认定: P某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巫某、S某关于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与生效判决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连带责任人内部的份额,因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根据法律规定,应平均承担责任。 4️⃣ 法院判决: 被告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P某偿还407178.5元。 被告S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P某偿还407178.5元。 (合计追偿金额为 814357元)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平均负担。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 该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增城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已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的建议: 及时行使权利:一旦代他人承担了赔偿义务,应尽快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并保留好生效判决、付款凭证(如本案中的《结案通知书》)等关键证据。 计算准确数额:追偿的数额应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本案中为1221536.77元)为基础,按内部责任份额计算。 ⚠️ 给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警示: 连带责任非虚设:切勿以为有其他连带责任人在前,自己就可高枕无忧。 积极应诉明确份额:在前置的劳务受害案件中,应积极应诉,尽可能明确各自的责任大小(如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以免在后续追偿诉讼中因“责任大小难以确定”而陷入平均分担的局面,这可能加重你的负担。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