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广州南沙区发生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劳动者C某因工受伤被评为玖级伤残。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最终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明确了实际用工单位而非社保代缴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认定了关键的工资计算标准,判赔金额合计85303.86元。
案情回顾 C某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峰某船舶维修公司(以下简称“峰某公司”)。峰某公司委托广州思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思某公司”)为C某代缴工伤保险。2021年12月14日,C某在中山市峰某公司业务所在地工作时受伤。经广州市南沙区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广州市劳鉴委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5月20日。后因赔偿问题争议,C某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C某的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1️⃣ 责任主体之争 --> 原告C某主张:由被告思某公司(社保代缴方)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 法院认定:C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为第三人峰某公司。思某公司仅是接受委托代缴社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用人单位峰某公司承担。 2️⃣ 工资标准之争 --> 各方主张:C某主张月工资10504.10元;思某公司主张5000元/月;峰某公司主张按40元/小时计算。 --> 法院认定:由于各方均未能充分举证,法院参照《202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中同类岗位中等月平均工资水平,认定C某的工资标准为7063元/月,并以此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 3️⃣ 已付款项抵扣之争 --> 峰某公司主张:已向C某支付了共计36420元,应予以抵扣。 --> 法院认定:根据C某提交的证据,其中25200元(20000元+5200元)性质为工资,而非预付赔偿款。峰某公司另主张的1000元护理费证据不足。最终法院确认峰某公司已支付的、可用于抵扣本次赔偿款的金额为10220元。 法院判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峰某公司向C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6799.86元(计算方式:7063元/月 ÷ 21.75天/月 × 114个工作日 - 10220元)。 ✅ 峰某公司向C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04元(7063元/月 × 8个月)。 ✅ 峰某公司向C某支付住院护理费2000元。 ✅ 驳回C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以上三项合计85303.86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责任主体认定: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精神,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建立在C某与峰某公司之间,故工伤赔偿责任由其承担。 工资标准认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法有效举证工资数额时,法院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参照相关标准予以认定。 工伤待遇计算:严格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玖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参照标准支付。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提醒: 明确“老板”是谁:入职时务必签合同,搞清楚是直接与用工单位签约,还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约。本案中,C某的合同是与峰某公司签订,这成为认定责任主体的关键证据。 ⚠️ 给企业的提醒: 劳务外包/派遣需规范:采用外包或派遣模式,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伤等责任的最终承担方,避免互相扯皮。 依法参保是底线: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可以降低企业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