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州市花都区机动车方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原告)将司机D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总计86万余元的赔偿诉请。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24日,D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街大道与农新路路口附近左转弯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Z某丙发生碰撞。事故造成Z某丙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D某与Z某丙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Z某丙的配偶欧某、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D某及车辆投保的中国某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66,186.08元。事故发生后,D某已先行垫付了30,000元。 法院说理与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的核心在于损失金额的确认与赔偿责任的分担。 双方主要观点: ✅ 原告方:主张其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优先赔付。 ⚠️ 保险公司方:对部分诉请提出异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超过40,000元,并认为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虽对事故同等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 ➡️ 司机D某:对责任认定无异议,表示车辆保险齐全,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与判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Y某据证据和标准核算了原告的损失: 1️⃣ 医疗费:根据票据确认为 5,975.08元。 2️⃣ 第2至5项损失(死亡伤残项下):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66,72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610元 以上四项共计 1,314,476元。 法院采纳交警的责任认定,确定由机动车一方(D某)承担60% 的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 上述第1项医疗费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第2-5项损失已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因此,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185,975.08元 (已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1,134,476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60%的比例赔偿 680,685.6元,扣除D某已支付的30,000元,还需支付 650,685.6元。 保险公司共计需赔偿 836,660.68元 (185,975.08元 + 650,685.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责任承担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事故,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约定赔,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法院认定D某(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故判其承担60% 的赔偿责任,符合司法实践。 损失计算依据: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各项费用的具体计算均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定的统计标准相符,总额核算准确。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花都区周孚泉律师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受害方家属的建议: 全面收集证据:索赔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有证据支持。如医疗费票据、 理解赔偿结构:要清楚交强险分项限额(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的赔付规则。对于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计算。 关注责任划分:同等责任≠50%责任。尤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中,法院可能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机动车承担更高比例(如60%)的赔偿责任。 ⚠️ 给驾驶员和保险公司的建议: 重视责任认定程序:如果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务必在法定的3日内申请复核。一旦进入诉讼,像本案保险公司这样仅口头异议而无法提供反证,法院将不予采纳。 商业险条款是理赔关键:投保时应重点关注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醉驾、逃逸等)和免赔率约定。
户籍、亲属关系证明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确定赔偿权利人、事故责任认定书、。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