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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律师:工伤私了被撤销!南沙区某员工获赔工伤待遇差额10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4:34:49 点击:185


引言


      工伤赔偿协议看似“省事”,但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能被法院撤销!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H某强入职南沙区某节能设备公司,担任冲压部生产工。 6月28日 ,H某强在工作中被冲压机压伤右手食指,经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 九级 ,停工留薪期为 4个月 (2020年6月28日至10月27日)。  

      2021年3月,双方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1.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余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公司未在工伤发生当月(2020年6月)为H某强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从社保基金获赔。H某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其诉求后,公司不服起诉至南沙区法院。

未签争议焦点及判决


 争议焦点1: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如何计算?   

-  公司主张 :H某强月薪仅2100元,绩效工资因停工未产生,无需补差。

-  H某强抗辩 :工资应按受伤前实际收入计算,日薪应为 213.21元 。

-  法院认定 :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无员工签字确认,结合2020年6月实发工资 1279.28元 及出勤天数,认定H某强月薪为 4637.32元 。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仍需补足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017.62元 。

 争议焦点2: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  公司主张 :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履行。  

-  H某强抗辩 :协议混淆赔偿主体(如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转嫁社保),且未告知社保未参保风险,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法院认定 :协议约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社保支付 ,违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且公司未举证已告知社保未缴费风险,协议应撤销。  

 法院判决 :  

✅ 公司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6017.62元 ;  

✅ 公司需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 101,080元 ;  

✅ 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冷知识


 本案判决依据明确,关键法律条文如下:  

1️⃣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 :  

>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支付待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 :  

>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劳动者可请求撤销。

3️⃣  工资计算标准 :  

法院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8条,认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举证不力,最终以 日薪213.21元×21.75天/月 核定月工资。

律师提醒


⚠️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  

1.  社保缴纳务必及时 :本案公司虽补缴社保,但因未在工伤发生当月参保,仍需自行承担 101,080元 赔偿。

 正确做法 :员工入职当日即办理社保登记,避免“空白期”风险。  

2.  协议内容需合法 :私了协议若混淆法定赔偿主体(如将企业责任转嫁社保),可能被认定无效。

 正确做法 :协议需明确区分基金与企业支付项目,并书面告知员工法律后果。

⚠️  给劳动者的建议 :  

1.  警惕“一次性了结”协议 :签订前务必核实社保参保情况,要求企业书面说明赔偿依据。  

2.  保留工资证据 :若企业未提供签字工资条,可通过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实际收入。

✅  本案亮点 :  

- H某强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病历、工伤认定书等完整证据链;  

- 公司虽败诉,但主动补缴社保,减轻了部分后续用工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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