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争议:超龄劳动者参加单项工伤保险后,企业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抗辩(某香公司)
✅ 刘某某入职时已满51周岁,属劳务关系;
✅ 按《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单项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支付57,712元显失公平(刘某某仅工作2个月)。
劳动者主张(刘某某)
✅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特定人员试行办法》未排除用人单位责任。
法院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审理范围: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321条);
2️⃣ 责任认定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超龄未享养老待遇人员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法律适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九级伤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定人员试行办法》第十条未豁免企业法定支付义务;
4️⃣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2元)。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超龄未享养老待遇人员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法律适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九级伤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定人员试行办法》第十条未豁免企业法定支付义务;
4️⃣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