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广州越秀,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汪某宇与广某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劳某调指导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同工同酬、赔偿责任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回顾
**2001年8月1日,汪某宇被广某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以招聘临时工名义招入,连续工作八年。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2年7月1日起,汪某宇与广东省劳某调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劳协”)先后签订七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省劳协将汪某宇派遣到广深公司工作。之后,汪某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与各公司产生一系列劳动争议纠纷。
汪某宇多次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主张广深公司应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工同酬和二倍工资共38万元;广某公司需承担多项赔偿责任,包括不让其上岗劳动的工资奖金损失220万元、不发工资奖金导致卖房吃饭的损失276.9万元、扣押的奖金约6万元、剥夺其住房公积金和各类保险权利的损失约62万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5万元等。同时,汪某宇还请求确认此前生效判决中部分认定内容违法,认为省劳协没有履行招聘义务属于无因管理,相关判决将劳协另一牌子列为第三人的做法违法等。然而,此前已有多份生效判决认定汪某宇与省劳协和华南所建立劳动关系,广深公司和广某公司是用工单位,汪某宇的部分诉求也已被驳回。2021年7月26日,汪某宇再次申请仲裁,仲裁院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汪某宇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汪某宇与各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二是汪某宇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合法;三是汪某宇对之前生效判决部分内容的质疑是否应在本案中进行审查处理。
汪某宇认为自己与广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深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广某公司存在诸多侵害其权益的行为,需进行赔偿;同时认为之前生效判决存在错误认定,应在本案中予以纠正。广深公司则辩称汪某宇的诉请属于重复起诉,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省劳协称汪某宇多次起诉且部分诉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处理范畴,还主张部分诉求超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广某公司同意上述两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指出汪某宇要求赔偿的部分奖金诉求已超仲裁时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生效的(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汪某宇与各公司的劳动关系等问题作出认定,汪某宇现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依据,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部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或已超仲裁时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汪某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生效判决处理过的事项,当事人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它决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同时,劳动者主张权益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且需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汪某宇的诉求进行了审查和判断。
**律师提醒
**从汪某宇的角度来看,他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多次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这种维权意识值得肯定。然而,在整个过程中,他存在一些不足。在入职初期,没有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后续确认劳动关系和主张权益埋下隐患。在维权过程中,虽然收集了一些证据,但部分证据未能有效支持其诉求,且在时效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导致一些主张因超过时效而不被法院支持。在遇到劳动权益问题时,劳动者应在入职时就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权益受损后,要及时收集有力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并在规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同时,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要确保请求合理合法,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像广深公司、广某公司和省劳协,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广深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合同而面临法律风险。省劳协在履行劳务派遣等相关职责时,要确保行为合法合规,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诉求,应积极应对,及时解决合理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和纠纷升级。
对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劳动者要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通过合法的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在整个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