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借据》起诉,却被法院认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最新判决(案号:(2025)粤0112民初2089号)揭示:当出借人同时起诉十余名借款人,高频次出借资金并收取高息,可能被定性为“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高额利息诉求直接驳回!
2021年7月21日,钟某2因支付永和街某拆迁项目工人工资短缺,向钟某1借款3万元(其中银行转账27000元至钟某3尾号05XX账户,现金支付3000元)。双方签订《借据》约定月息1.3%,借期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
借款到期后钟某2未还款,钟某1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钟某 1同期另起诉朱某、杨某等十余人,且一个月内在该院密集提起十几件民间借贷诉讼,单笔金额均为几万元。
1️⃣ 争议焦点
钟某1是否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借贷合同及利息约定是否有效?
2️⃣ 法院认定
借款事实成立(借据+银行转账27000元凭证);现金3000元无证据佐证但未单独剔除。钟某1向不特定多人反复出借资金、收取高息、密集诉讼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特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强制性规定,借贷行为无效。
3️⃣ 判决结果(完全按判决书)
① 被告钟某2返还原告钟某1借款本金30000元;
② 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1日计至清偿日;
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月息1.3%主张)。
判决依据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本案,广州黄埔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质疑单笔借款交付真实性
--> 如本案中现金3000元无交付凭证,可要求出借人提供取现记录、见证人证言等补证,否则主张扣除该部分本金。
2️⃣ 还款证据补强
--> 即使合同无效,已偿还本金仍需举证(转账备注“还款”、收条等),避免重复清偿。
1️⃣ 切割借贷行为的营业性
--> 提供借款用途证明(如本案的永和街拆迁工资支付),主张系偶发性资金周转,非以放贷为业。
2️⃣ 举证降低“职业放贷”风险
--> 若出借人存在以下情形,可降低认定概率:
✅ 借款对象特定(如亲属/员工,需提供关系证明)
✅ 2年借贷≤10次
✅ 约定利率≤LPR4倍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