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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工伤律师周孚泉:程某工伤玖级,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判赔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8.5万余元

时间:2026-03-04 11:34:11 点击:184


 引言:在广州南沙区发生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劳动者C某因工受伤被评为玖级伤残。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最终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明确了实际用工单位而非社保代缴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认定了关键的工资计算标准,判赔金额合计85303.86元。

案情回顾

 C某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峰某船舶维修公司(以下简称“峰某公司”)。峰某公司委托广州思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思某公司”)为C某代缴工伤保险。2021年12月14日,C某在中山市峰某公司业务所在地工作时受伤。经广州市南沙区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广州市劳鉴委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5月20日。后因赔偿问题争议,C某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C某的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1️⃣  责任主体之争

--> 原告C某主张:由被告思某公司(社保代缴方)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 法院认定:C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为第三人峰某公司。思某公司仅是接受委托代缴社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用人单位峰某公司承担。

2️⃣  工资标准之争

--> 各方主张:C某主张月工资10504.10元;思某公司主张5000元/月;峰某公司主张按40元/小时计算。

--> 法院认定:由于各方均未能充分举证,法院参照《202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中同类岗位中等月平均工资水平,认定C某的工资标准为7063元/月,并以此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

3️⃣  已付款项抵扣之争

--> 峰某公司主张:已向C某支付了共计36420元,应予以抵扣。

--> 法院认定:根据C某提交的证据,其中25200元(20000元+5200元)性质为工资,而非预付赔偿款。峰某公司另主张的1000元护理费证据不足。最终法院确认峰某公司已支付的、可用于抵扣本次赔偿款的金额为10220元。

法院判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峰某公司向C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6799.86元(计算方式:7063元/月 ÷ 21.75天/月 × 114个工作日 - 10220元)。

✅ 峰某公司向C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04元(7063元/月 × 8个月)。

✅ 峰某公司向C某支付住院护理费2000元。

✅ 驳回C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以上三项合计85303.86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责任主体认定: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精神,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建立在C某与峰某公司之间,故工伤赔偿责任由其承担。

工资标准认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法有效举证工资数额时,法院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参照相关标准予以认定。

工伤待遇计算:严格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二十五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 (第三十二条):玖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

  • (第二十六条):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参照标准支付。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提醒:

明确“老板”是谁:入职时务必签合同,搞清楚是直接与用工单位签约,还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约。本案中,C某的合同是与峰某公司签订,这成为认定责任主体的关键证据。

⚠️ 给企业的提醒:

 劳务外包/派遣需规范:采用外包或派遣模式,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伤等责任的最终承担方,避免互相扯皮。

依法参保是底线: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可以降低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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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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