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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工伤律师周孚泉:搬运工日薪300元,肋骨骨折十级伤残,雇主判赔11万余元

时间:2026-03-04 11:36:05 点击:182


 引言:近日,海珠区W某某搬运工日薪300元,工作中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雇主赔偿11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W某某受雇于李某,在海珠区某物流点从事搬运工作,日薪3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6月12日晚,W某某在卸货时,因未佩戴安全帽且被告未提供安全绳,从叉车摔下,导致左侧第2-10肋骨骨折和L1椎体压缩骨折。事故后,W某某住院24天,医疗费共13390.12元(含中药费966元),经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事发后,L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责任如何划分及各项损失如何计算。

2️⃣  双方观点:
原告W某某主张:被告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合计204958.1元。
被告L某某辩称: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主要责任;并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金额提出异议。

3️⃣  法院判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责任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雇主L某某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必要防护工具,存在主要过错;原告W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谨慎作业,亦有过错。
✅ 责任比例:判决被告承担70% 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 的责任。
✅ 损失核定:法院核定的各项损失总额为174,806.92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8项),被告承担70%即122,364.84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129,364.84元。
✅ 最终赔付: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2,709.3元,被告L某某还需赔偿原告W某某116,655.54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计算标准:各项费用的计算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相关年度标准。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海珠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原告W某某:事发后及时送医并固定了医疗记录,并依法申请鉴定,为索赔成功奠定了基础。

被告L某某:在事发后垫付部分医疗费。

⚠️ 不足与正确做法:
对原告(劳动者):未能提供收入流水证明其误工损失,导致法院未完全支持其日薪300元的标准,而是参照省级标准计算误工费。

正确做法:劳动者应注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记录等方式持续保存收入证明。
对被告(雇主):未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提供最基本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绳),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原因。

正确做法:即使是临时用工,也应进行简短的安全提示,并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签订简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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