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名钢筋工因工作受伤,最终获赔13.5万余元。
2022年,帅某生受雇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荔湾区的“广船一期地块项目”担任钢筋工。2022年11月25日,他在工作过程中被钢筋绊倒受伤,后被送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帅某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总金额经法院确认为192134.63元。帅某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抗辩观点:
原告帅某生主张某某公司未提供安全环境,应全额赔偿其损失210144.63元。 被告某某公司认可雇佣关系,但质疑工资标准(如误工费),并称已垫付部分费用;被告中国某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分包方)辩称与帅某生无直接关系,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帅某生与某某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帅某生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进行安全培训且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存在过错,承担80%责任。分包方无需担责。损失明细包括:医疗费25134.04元、误工费24600元、残疾赔偿金134274.59元等,总额192134.63元。
判决结果:
某某公司赔偿80%即153707.7元,加精神抚慰金5000元,扣减垫付医疗费22569.51元和护理费990元,最终向帅某生支付135148.19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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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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