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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工伤赔偿律师:九级伤残私了时未鉴残,显失公平,劳动者终获赔22万余元

时间:2026-03-06 11:05:42 点击:183


 引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一名九级伤残劳动者在私了后通过法律途径终获赔22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6日,C某升在广州市海珠区某仓库搬运货物时,从约2.5米高的货架上摔下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45天。2020年4月10日,在治疗未终结且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C某升与L某涛签订《补偿协议》,获赔17万元。

       后经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鉴定,C某升构成九级伤残,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法院最终核定原告总损失为596302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C某升主张:协议签订时未鉴残,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显失公平。
--> 被告L某涛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雇主应为胡某;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 被告H某辩称:其与原告均受L某涛雇佣,L某涛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
 雇佣关系:L某涛作为雇主,提供工作工具并指挥管理,应承担主体责任。
 过错比例:原告作为经验丰富的搬运工,未注意安全,承担30%责任;L某涛未提供安全保障,承担70%责任。
 损失金额:核定原告总损失为596302元。
 协议效力:签订协议时原告损失未明确,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
1⃣ 撤销双方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补偿协议》;
2⃣ L某涛在扣除已支付17万元及21141元后,向C某升赔偿226270.4元;
3⃣ 案件受理费11078元,由原告负担6384元,被告负担4694元。

法律分析: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条款: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海珠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劳动者应注意事项
--> 鉴残优先:受伤后务必先完成伤残鉴定,再协商赔偿,避免"私了"时低估损失。
--> 保留证据:及时保存医疗记录、协议文本等,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不足改进:签协议前应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雇主应注意事项
--> 安全保障:提供必要安全防护工具并购买保险,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合规赔偿:赔偿需依法核算,避免协议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专业建议:对于劳务纠纷赔偿事宜,建议双方通过专业律师评估风险,确保赔偿方案合法合理。


若遇类似工伤赔偿或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海珠区劳动工伤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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